《关于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限制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12月20日至12月31日在杭州建设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网址:),在第一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并形成了《关于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限制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的通知》。于1月17日至1月22日向14个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钱江新城管委会、市城投集团、市交投集团、市钱投集团、市运河集团征求意见,共收到19家单位的反馈。征集意见回收情况为16家单位无修改意见,3家单位提出6条反馈意见。
我委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分类梳理后,予以采纳的0条,部分采纳的1条,不予采纳的5条。具体意见和采纳情况如下: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已通过节能审查且外墙外保温仍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鼓励建设、设计单位变更节能设计。”建议修改为“除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已通过节能审查且外墙外保温仍使用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鼓励建设、设计单位变更节能设计。”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对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逐步减少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的使用……”建议明确时间节点限制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的使用。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对于外墙保温使用装配式新型外墙保温系统等新技术、新材料的,市和区、县(市)政府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做好造价审批支持……”。其中保障性住房工程等造价控制由是发改和市财政确定,沟通权限不应放在区里,请市级部门同意发文对造价控制予以明确。
不采纳。保障房造价按照市里现有规定执行,不属于本文规范内容。但造价管理部门将做好造价服务相关工作。
不采纳。改造项目如继续采用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的,将继续引发二次灾害,故本通知同时规范既有民用建筑外墙改造项目,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既有改造项目的约束与规范。
建议将通知第三条中最后一句原文“图审机构应根据节能审查意见(形式审查)对外墙保温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改为“图审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外墙保温节能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理由是“本通知规定”相较于“节能审查意见”的表述,在政策执行上更为清晰,部分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特别是无需专家审查项目)无法体现是否落实本通知相关规定。
不采纳。对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杭建审改(2018)4号)文件精神,新建审批项目图审机构只要对照建设主管部门的“节能审查意见”进行核对审查,不应再对照本通知规定去把握,即建设主管部门须在“节能审查意见”中对外墙保温提出审查意见和要求。
(1)意见稿中第五条“对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议修改为“对政府投资的在建民用建筑项目”;(2)“建设单位应提出后续工程质量的管控措施”建议调整为“由市建委牵头制定后续工程质量的管控导则,建设单位应按导则要求制定相应的质量管控措施”。
部分采纳。意见(1)调整为“政府投资在建、已建民用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工程);意见(2)由于省工程建设标准现行有效,无须另行发布工程质量管控导则,故调整为“建设单位应充分对照《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33/1054)及相关国家、省工程建设标准,总结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实施情况,统筹考虑提出后续工程质量的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