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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呼和浩特市补贴性br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09 04:43人气: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人才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发挥培训补贴资金效益,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自治区人社厅“两目录一系统”工作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优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依法设立,有意愿承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具备相应培训资质和培训条件,自愿 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承接机构。此前已列入《呼和浩特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目录》的也需重新申报。

  1.我市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和培训资质,取得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经相关行政部门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

  2.具有与承担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条件,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300m2,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70%。设施设备可满足教学和实训需要,符合消防、卫生、安全、防疫等要求。

  3.具有稳定合格、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理论和实操教师,且理论和实操教师均被纳入“市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库”。其中兼职教师任职一般不得超过5家培训机构。

  培训教师应具有与培训项目对应或者相近的高级工(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地区特色职业、专项能力职业教师可由具有丰富实践实操经验的实用型人才担任。

  4.培训项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第三至第六大类中具有明显技能特征的职业(工种)。专项职业能力项目要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示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文件为准。

  5.使用实用规范的培训教材,具有科学、完整的课程体系,以及丰富的培训教学资源。

  7.遵守法律法规,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1.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信用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或吸纳就业较多的企业(含市外注册公司在我市成立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依托企业自身培训条件设立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或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优势资源合作建设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

  2.培训场所与培训项目(职业、工种)相适应,设施设备与培训规模相匹配。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300m2,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70%,且符合消防、卫生、安全、防疫等要求。

  3.具有稳定的教学团队和专职管理人员。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理论和实操教师(需为企业在职职工),且具有与培训项目对应或者相近的高级工(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尚不能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培训项目,可由企业内具有丰富实践实操经验的实用型人才担任培训导师。

  4.培训项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第三至第六大类中具有明显技能特征的职业(工种)。专项职业能力项目要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示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文件为准。

  5.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培训任务计划。已建立职工技能培训制度,按规定比例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予以优先支持。

  6.遵守法律法规,内部管理规范,无违规经营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培训机构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2.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培训机构资质证明;

  4.教学和实训场地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需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场地的需提供有效租赁协议、产权证明  复印件;

  5.培训计划或方案(含课时计划、培训人次数、理论与实操课时比、培训方式、培训效果评价方式等);

  6.培训教师相关资格证明(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专职教师需提供近3个月缴纳社保的有效票据凭证;

  10.其他社会信用良好或培训质量口碑证明,以及获得荣誉资质证明(如无,可不提供)。

  5.教学和实训场地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需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场地的需提供有效租赁协议、产权证明复印件;

  6.培训计划或方案(含课时计划、培训人次数、理论与实操课时比、培训方式、培训效果评价方式等);

  7.培训教师相关资格证明(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和近3个月缴纳社保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

  11.其他社会信用良好或培训质量口碑证明,以及获得荣誉资质证明(如无,可不提供);

  12.对于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优势资源合作建设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的,申报企业需提供合作协议。

  (五)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师资队伍与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相关培训要求的;

  (一)请各旗县区人社部门及时将通知内容转发辖区有关单位,并积极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

  (二)补贴性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目录一般在每年年初和年中进行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增补的,经会议研究后予以公布。对不在目录内的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不予补贴。

  (三)申报单位应充分考虑自身办学培训力量,确定申报补贴性培训任务量。市人社部门组织评审组对申报单位的承接能力形成综合评审意见,对已承担过补贴性培训任务的机构,还应结合前期培训实施情况进行审核。

  (四)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完整、真实有效的原则提供申报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的,取消该单位申报资格。

  (五)培训承接机构要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严格按照核准的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并按序时进度完成培训任务,确保培训质量和实效。

  (六)培训承接机构在培训期间,出现违反培训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已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回。

  (七)移出补贴性培训目录的,半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对于移出目录时存在未结业班期的,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监督下,做好相关后续培训工作。

  (八)市就业服务中心、旗县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的过程管理、抽查检查,及时提供培训政策解读、工作指导等服务,并严格按照规定审核、拨付补贴资金。

  (九)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需于2月28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二份)及电子版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00001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线网上举报:emsp;网站技术维护传真电线接诉即办(投诉热线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人才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发挥培训补贴资金效益,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自治区人社厅“两目录一系统”工作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优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依法设立,有意愿承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具备相应培训资质和培训条件,自愿 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承接机构。此前已列入《呼和浩特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目录》的也需重新申报。

  1.我市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和培训资质,取得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经相关行政部门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

  2.具有与承担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条件,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300m2,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70%。设施设备可满足教学和实训需要,符合消防、卫生、安全、防疫等要求。

  3.具有稳定合格、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理论和实操教师,且理论和实操教师均被纳入“市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库”。其中兼职教师任职一般不得超过5家培训机构。

  培训教师应具有与培训项目对应或者相近的高级工(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地区特色职业、专项能力职业教师可由具有丰富实践实操经验的实用型人才担任。

  4.培训项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第三至第六大类中具有明显技能特征的职业(工种)。专项职业能力项目要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示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文件为准。

  5.使用实用规范的培训教材,具有科学、完整的课程体系,以及丰富的培训教学资源。

  7.遵守法律法规,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1.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信用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或吸纳就业较多的企业(含市外注册公司在我市成立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依托企业自身培训条件设立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或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优势资源合作建设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

  2.培训场所与培训项目(职业、工种)相适应,设施设备与培训规模相匹配。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300m2,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70%,且符合消防、卫生、安全、防疫等要求。

  3.具有稳定的教学团队和专职管理人员。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理论和实操教师(需为企业在职职工),且具有与培训项目对应或者相近的高级工(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尚不能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培训项目,可由企业内具有丰富实践实操经验的实用型人才担任培训导师。

  4.培训项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第三至第六大类中具有明显技能特征的职业(工种)。专项职业能力项目要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示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文件为准。

  5.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培训任务计划。已建立职工技能培训制度,按规定比例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予以优先支持。

  6.遵守法律法规,内部管理规范,无违规经营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培训机构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2.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培训机构资质证明;

  4.教学和实训场地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需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场地的需提供有效租赁协议、产权证明  复印件;

  5.培训计划或方案(含课时计划、培训人次数、理论与实操课时比、培训方式、培训效果评价方式等);

  6.培训教师相关资格证明(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专职教师需提供近3个月缴纳社保的有效票据凭证;

  10.其他社会信用良好或培训质量口碑证明,以及获得荣誉资质证明(如无,可不提供)。

  5.教学和实训场地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需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场地的需提供有效租赁协议、产权证明复印件;

  6.培训计划或方案(含课时计划、培训人次数、理论与实操课时比、培训方式、培训效果评价方式等);

  7.培训教师相关资格证明(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和近3个月缴纳社保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

  11.其他社会信用良好或培训质量口碑证明,以及获得荣誉资质证明(如无,可不提供);

  12.对于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优势资源合作建设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的,申报企业需提供合作协议。

  (五)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师资队伍与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相关培训要求的;

  (一)请各旗县区人社部门及时将通知内容转发辖区有关单位,并积极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

  (二)补贴性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目录一般在每年年初和年中进行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增补的,经会议研究后予以公布。对不在目录内的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不予补贴。

  (三)申报单位应充分考虑自身办学培训力量,确定申报补贴性培训任务量。市人社部门组织评审组对申报单位的承接能力形成综合评审意见,对已承担过补贴性培训任务的机构,还应结合前期培训实施情况进行审核。

  (四)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完整、真实有效的原则提供申报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的,取消该单位申报资格。

  (五)培训承接机构要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严格按照核准的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并按序时进度完成培训任务,确保培训质量和实效。

  (六)培训承接机构在培训期间,出现违反培训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已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回。

  (七)移出补贴性培训目录的,半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对于移出目录时存在未结业班期的,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监督下,做好相关后续培训工作。

  (八)市就业服务中心、旗县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的过程管理、抽查检查,及时提供培训政策解读、工作指导等服务,并严格按照规定审核、拨付补贴资金。

  (九)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需于2月28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二份)及电子版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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