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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省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1 00:39人气:

  为加强全省出生缺陷防治技术力量,进一步规范全省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工作,根据《母婴保健法》和《产前诊断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定于2023年7月下旬在合肥市开展全省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临床、超声、检验专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3年7月30日14:30至16:30,安徽医科大学(合肥市梅山路81号)第四教学楼(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在我省产前诊断(筛查)机构工作或拟从事产前诊断(筛查)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在依法批准设置的产前诊断机构经过系统专业培训。需要提供至少3个月的进修证明,或提供《省级出生缺陷防治人才项目培训结业证书》(已在产前诊断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

  1.从事产前咨询的临床医师应当取得妇产科执业医师资格(提供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并符合以下条件:医学院校大专以上学历(提供学历证书),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提供职称证书),且具有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

  2.从事儿科诊疗活动的临床医师应当取得儿科执业医师资格(提供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并符合以下条件:医学院校大专以上学历(提供学历证书),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提供职称证书),且具有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

  3.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临床医师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提供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并符合以下条件:医学院校大专以上学历(提供学历证书),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提供职称证书),且具有5年以上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经验。

  4.实验室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提供职称证书),并符合以下条件:医学院校大专以上学历(提供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提供职称证书),且具有2年以上临床实验室工作经验。

  (一)市级审核:各市及时通知辖区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报名工作(省属有关单位按照属地管理,下同),各市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对报考人员资质进行初审,认真核对原件并收集初审通过人员的相关证书复印件备查(身份证、学历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本人在具有资质的产前诊断机构进修证明以及单位工作年限证明等)和2张小二寸彩色半身免冠证件照(均要求在背面写上姓名和单位)。

  (二)报送名单:市级初审合格后,据实汇总填写《2022年产前诊断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附件1)并加盖公章,与报考人员证件照,于2023年6月23日前,以市为单位邮寄至指定地址,附件1电子版报送指定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三)省级审核确定考试名单:我委对报考人员资质进行复核,审核未通过的不予参加考试。将于2023年6月30日前,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准考证号码等情况在我委网站的“公告公示栏”公布(。

  各市要及时通知参考人员领取准考证(联系人:省妇女儿童保健中心高星)。在肥考生于2023年7月28日上午9:00-11:30,由所在单位统一到省妇女儿童保健中心领取;外地考生于7月30上午9:00-12:00,凭个人身份证到省妇女儿童保健中心领取或代领;特殊情况未能按时领取准考证的考生,可于7月30日中午13:00-14:00,在安医大梅山路北门领取。本次考试免费。2023年7月30日,考生需提前1小时到达考试现场,携带身份证,遵从当时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并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2023年8月30日前,我委在官网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并为考试合格且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人员办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产前诊断)》或医师变更注册,同时开展有效期满证书校验工作。

  (一)本年度考试合格的妇产科医师办理“两证合一”。按照《关于做好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合并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妇幼秘〔2018〕461 号)要求,为考试合格妇产科医师出具《母婴保健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证明》,不再单独办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2023年10月31日后,我委将通过“安徽省一体化自助系统”发放电子版《母婴保健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妇产科医生可带身份证前往同级(或上级)医师执业注册机关(政务服务大厅),自助打印产前诊断《母婴保健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并按照“两证合一”工作要求,在本年度内完成向同级医师执业注册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登记。

  (二)本年度考试合格的其他专业人员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考试合格的儿科医师、医学影像和实验室技术人员,要填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附件2-1),提供2张小二寸彩色半身免冠证件照,其中一张贴于审批表上(无需报送其他资料),并按要求逐级上报。各市汇总审批表后,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认真审核,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中填写审核意见,于2023年9月30日前,快递至指定地址,同时报送电子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情况汇总表 》(附件2-2)到指定邮箱。

  (三)既往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3年期满后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需开展校验。妇产科医师按照《关于做好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合并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妇幼秘〔2018〕461 号)要求,及时向同级的医师执业注册机关申请有效期满重新审核,需在本年度内完成办理变更注册登记。其他专业人员参照我委《关于开展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产前诊断)审核工作的通知》(卫妇幼秘〔2017〕518号)规定的审核条件和审核流程,儿科医师、医学影像和实验室技术人员,需准备相关材料、填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产前诊断)定期校验申请表》(附件3-1),并按要求逐级上报。各市汇总后,认线日前,将所有材料快递至指定地址,同时报送电子版《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产前诊断)定期校验申请人员汇总表》(附件3-2)到指定邮箱。如有证书遗失申请补办(需提前登报申明)、证书打印错误申请换证人员,参照其他专业人员定期校验流程申报办理。

  (四)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产前诊断)》。2023年11月,我委妇幼处将证书邮寄至各市卫生健康委,各地需在本年度完成发放工作。

  各市卫健康委妇幼科负责组织考试报名、资格审查等工作;省产前诊断质控中心(安医一附院)负责考试命题、组卷阅卷及考场考务;省妇女儿童保健中心负责省级审核、准考证和证书打印;我委妇幼处统筹考务,办理并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等系列工作;我委审批办负责发放相关电子版证明,协调各地开展妇产科医师执业变更注册。

  3-2.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产前诊断)定期校验申请人员汇总表.xls

  原文标题: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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